

10月17日,县创文办工作人员在城区主次干道和部公共场所随机拍摄了车辆停放情况。大多数驾驶人能够按规范停放车辆,也有少部分驾驶人图一时方便,随意停放。
10月1日起施行的《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车辆规范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专用停车泊位,不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敬请广大驾驶人规范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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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来源:县创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