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方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5号)等规定,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㈠已经取得嘉鱼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
㈡2年内未受到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未因严重违反协议管理要求受到过违约处理;
㈢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药师执业单位在该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岗;
㈣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实行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医保用药标识;
㈤严格遵守医保协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㈥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和耗材进销存台账,有完整的购销记录和凭证,能够满足监管需要,库存盘点清楚,并实行系统管理;
㈧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相应门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措施;
㈨参加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设立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专柜,约定采购药品品种、采购量落实率必须达到100%;
㈩药店需配备有2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员(不含退休返聘人员),药店固定工作人员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请时间
自2023年3月14日起,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申报提交资料,申报资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资料
㈠《嘉鱼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㈡《药品经营许可证》;
㈢《营业执照》;
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㈤营业场所产权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
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㈦医保专(兼)职人员等职工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
㈧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上墙公示照片;
㈨设备清单(含阴凉柜、冷藏设备、监控设备,附照片);
㈩诚信承诺书。
以上资料除申请表外,均需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纸质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3份。
四、申报评估流程
㈠受理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零售药店补充。
㈡组织评估。医保部门组织评估小组,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定点零售药店,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开展评估,由评估小组评审打分并进行排名,拟定新增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㈢结果公示。对拟纳入新增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逾期不受理举报投诉。公示期内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五、联系方式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715-6312816
特此通告。
嘉鱼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