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提升文明县城形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适当扩大我县城区禁鞭范围,现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至范围:东至嘉鱼东收费站;南至官朱路、官桥集镇;西至山湖温泉、南门大道;北至长江干堤(含外洲)、嘉鱼北交通枢纽武深和蕲嘉高速高架桥。具体包括:鱼岳镇茶庵社区,方家庄村,铁坡村,十景铺村,三湖社区,樱花社区,小湖社区,东街社区,南街社区,西街社区,北街社区,梁家山社区,护县洲村,陆码头村一组,南门湖村南门大道以东区域;官桥镇官桥社区,田野集团,官桥村一、二、三、六组,石鼓岭村一、三、四组以及朱砂村二组官朱路以北区域;新街镇马鞍山村,晒甲山村,港东村,新街社区以及王家月村一、二、三组。
三、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
四、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整洁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禁放区域内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及时向县禁鞭办举报(举报电话:110或0715-6320119)。
六、对禁放区域内制止、劝阻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