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调解员助力调解官桥法庭从“源”头绘新“枫”

05-14 10:36  

云上嘉鱼报道(通讯员张诗俊 杨涵)特邀调解员作为诉前调解工作的新兴力量,为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全方位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他们不穿着法袍、不手持法槌,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和道德,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调解环境,运用司法公信,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两全方案,打消顾虑,在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调解作用。

近日,官桥法庭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成功调解了多起纠纷,被告均及时履行了案款,实现了纠纷高效化解,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3年,某金融机构与陈某、李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5万元,期限为十年。合同签订后,该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2023年11月,陈某、李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该金融机构催讨未果,遂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尽快偿还贷款及利息。

官桥法庭收到该金融机构诉状后,在得知原告同意调解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由特邀调解员出面调解,会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遂将该案委派给了陈某、李某所在乡镇特邀调解员龚芳。龚芳立即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到被告以贷款利率过高为由拒绝偿还贷款,承办法官耐心给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和讲解相关法律关系,特邀调解员紧贴案情,积极探求双方当事人和解意向,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合意并在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被告当天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2024年2月,黄某与杨某在货车帮平台达成了运输协议,但杨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整车货物全部毁损,后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黄某诉至法院。

该案到官桥法庭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立即委派特约调解员着手进行调解,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杨某愿意给付赔偿款,但是对赔偿金额过高表示不满,而原告则认为自己的货物全部损毁,被告应该全部赔偿。

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化解纠纷,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理性引导和耐心劝说,双方开始进行诚挚沟通,并进行算账对比,最终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货物损坏实数为准,客观公正地落实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也当场向黄某支付赔偿款。

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嘉鱼县人民法院深化落实多元解纷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有效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为法院审判工作做“减法”,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压力,为有效、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并为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审:熊琦

二审:范千竹

终审: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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