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06-12 15:50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极少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已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导致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停保处理,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二是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错误地认为,作为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刷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属于情理之中,法规之内。

三是极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为此,嘉鱼县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业务并及时通知死亡人员家属持相关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应持相关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终止参保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可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医药机构: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日常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嘉鱼县医疗保障局 0715-631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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