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鱼县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布3例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


案例一:失信被执行人陈元英,57岁,住嘉鱼县鱼岳镇。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元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内容为限被执行人陈元英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执行人陈元英负担。因被执行人陈元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元英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嘉鱼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云上嘉鱼等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案例二:失信被执行人杨建,33岁,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建合同纠纷一案,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代办装修的欠款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执行人杨建承担。因被执行人杨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嘉鱼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云上嘉鱼等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案例三:失信被执行人张新顺,48岁,住嘉鱼县鱼岳镇。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张新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张新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张新顺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新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顺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嘉鱼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云上嘉鱼等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来源:嘉鱼法院